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0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靜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銓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雄小字第3063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銓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