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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0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安信

上訴人
即原告
徐靜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銓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06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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