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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

原告
霍小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松宏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萬4,611 元(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理費2,830 元、手錶受損費5,365 元、褲子毀損費200 元等財物損失共8,395 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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