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
110年度雄簡字第96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兼原告
- 巫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被告黃張錦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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