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映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翰彬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84,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