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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謝宗翰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映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翰彬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84,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51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