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水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克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0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