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17號

原告
林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嫌過失傷害而提起公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未經合法告訴,其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