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17號
- 原告
- 林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嫌過失傷害而提起公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未經合法告訴,其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