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 原告
- 侯睿希(原名:侯雁騰)
李妽沛(原名:李亦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李妽沛(原名:李亦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