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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原告
侯睿希(原名:侯雁騰)

      李妽沛(原名:李亦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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