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裕
- 被告
- 林亞慧即林亜慧
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