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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77,1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13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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