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37號
- 上訴人
- 吳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77,1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