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陽國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和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
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