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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給付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安信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
即被告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和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

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0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押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