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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如棻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被告
翁秀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0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7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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