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林容
- 法定代理人張志旭
- 原告嘉好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學倫、張晉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嘉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旭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被 告 張學倫 張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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