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83號
- 上訴人
- 張哲榮
- 被上訴人
- 邱佳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佳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1
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208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佳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1
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