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 原告
- 尹順親
- 被告
- 蔡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雄救字第54號),現由本院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