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9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蘇震
- 訴訟代理人
- 徐良一
- 被告
- 李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