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7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瑛祺
- 訴訟代理人
- 蔡譽彬
- 被告
- 翁秀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0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