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022號
- 原告
- 許亦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雪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有重複繳納訴訟費用情事,爰依法聲請退還全部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以原告起訴係利用司法以遂行其騷擾被告之意圖而屬濫訴為由,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提起抗告,再經本院合議庭以原告未繳納第二審抗告費為由,於112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全部卷宗查明無誤。然聲請人遲至114年1月2日始以電子遞狀方式具狀提起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章可佐,是以無論聲請意旨所稱訴訟費用溢繳之情形是否屬實,本件聲請已逾第77之26條第2項所定3個月期間,顯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