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80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戴霆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訴訟代理人
- 鄭宇辰
- 被告
- 林柏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小字第20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