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45號
- 原告
- 李承泰
- 被告
- 江宗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小字第2145號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