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田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龍
- 被告
- 蕭能維律師即洪伯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伯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洪伯瑜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