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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

清償信用卡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如棻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告
蕭能維律師即洪伯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伯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洪伯瑜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