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富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