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陳清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91,9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38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91,9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