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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8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陳清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91,9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38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