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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92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欣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69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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