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欣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