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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珊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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