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珊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珊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