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原小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沈柔妤
原告
賴芠甯
原告
吳宇君
原告
嚴文秀
原告
陳俞錚
原告
楊宜軒
原告
林芯維
原告
連薏文
原告
廖珉若
被告
高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沈柔妤新臺幣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賴芠甯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宇君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嚴文秀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俞錚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宜軒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芯維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連薏文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廖珉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元為原告沈柔妤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元為原告賴芠甯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吳宇君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嚴文秀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元為原告陳俞錚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伍元為原告楊宜軒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七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為原告林芯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八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元為原告連薏文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九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為原告廖珉若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原小字第2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