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段仁誠
- 訴訟代理人
- 周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宗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小字第8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宗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