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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6號

請求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凌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00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3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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