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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淑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羅錦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38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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