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淑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羅錦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羅錦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