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俊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宥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