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鑾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秀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3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秀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