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凌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00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53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00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