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46號
- 原告
-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豐締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桀
- 被告
- 吳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785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78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就原告之請求並未加以爭執,僅辯稱其無力還款。然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應負之給付醫療費用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被告所辯,洵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