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國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旭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國小字第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