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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46號

給付醫療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豐締
訴訟代理人
黃偉桀
被告
吳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785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78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就原告之請求並未加以爭執,僅辯稱其無力還款。然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應負之給付醫療費用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被告所辯,洵無足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24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醫療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