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7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雄簡字第2786號
- 原告
- 丙○○即勝泰汽車企業行
- 原告
- 伸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錫鵬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二十號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為由,於民國91年3 月25 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該刑事訴訟雖尚未終結(仍在最高法院待審中),惟綜觀全卷,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所關涉者主要為被告舉證責任問題,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