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碩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駿碩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駿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