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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駿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駿碩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駿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