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九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九九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周林金玉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理由欄內「綜據上述,被告取得被繼承人同意收取租金之部分,尚屬有據,被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惟其餘部分則需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自不得享有收取租金之權利。從而,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五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更正為「綜據上述,被告取得被繼承人同意收取租金之部分,尚屬有據,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惟其餘部分則需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被告自不得享有收取租金之權利。從而,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萬零八百二十五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