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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告
乙○○○住高雄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皇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共同訴 陳豐裕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