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八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八四號

原告
乙○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汾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丙○○之現在戶籍謄本一份,以及甲○○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