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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九九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周林金玉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理由欄內「綜據上述,被告取得被繼承人同意收取租金之部分,尚屬有據,被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惟其餘部分則需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自不得享有收取租金之權利。從而,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五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更正為「綜據上述,被告取得被繼承人同意收取租金之部分,尚屬有據,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惟其餘部分則需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被告自不得享有收取租金之權利。從而,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萬零八百二十五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九九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