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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一二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

八千九百一十四元,折合銀元二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五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