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調字第九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調字第九九七號
- 聲請人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全
- 相對人
- 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義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