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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調字第九九七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調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全
相對人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義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調字第九九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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