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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一號

原告
甲○○○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邱基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一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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