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陸拾陸元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上八時許,駕駛車牌九L-三七七三號自小客車在中山高速公路末端(小港),北上車道任意超車變換右側車道,因而造成被告之駕車右後方撞擊到原告所駕駛車牌YT-二一二三號自小客車之左前方,致原告之駕車左前輪鋁圈變形,右側車體擦撞到路肩護欄,右側前後鋁圈和板金嚴重受損,然被告卻恝置不理,加速逃逸,原告當即下中正路交流道,並逕至覺民路派出所報案,通知國道岡山分隊處理,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兩造在岡山分隊進行約談和解事宜,被告矢口否認擦撞原告之駕車,經處理員警當場發現被告之車右後方輪圈有撞擊之餘痕,係撞擊後所餘留下來的,當場員警詢問,被告無言以對,顯係因被告擦撞致原告之車毀損,無庸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