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乃於是日簽發票號為BA0000000號之同面額支票交其收執,惟到期提示不獲付款,催討無效,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上述票款及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固不否認系爭支票為其簽發之事實,惟抗辯稱:系爭支票原係伊欲向原告借款時之擔保,然借款是日,原告竟企圖對之非禮,當時乃倉促離去致不慎將系爭支票留於原告之處,並未實際借得任何款項等語作為抗辯。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告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固不爭執系爭支票係其所簽發之事實,惟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首要爭點厥為兩造間是否確曾有實際借款行為。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