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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五九號

返還費用及支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五九號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被告
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及支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五九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費用及支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