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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七三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七三號

原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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