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六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六七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之金額計為新台幣一十三萬元之如附表所示期日、票號、金額、付款人之支票一紙,詎於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時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本院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