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三萬元,折合銀元一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一千四百四十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三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三萬元,折合銀元一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一千四百四十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三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